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3011号
被执行人:山西金达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盛鑫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山西金达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盛鑫博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09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0.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5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晋0109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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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