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7民初352-2号
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片区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062059948B。
法定代表人:张孟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900。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892744.1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下新A×××**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892744.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志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