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7民初352号之三
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片区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062059948B。
法定代表人:张孟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900。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新0107民初352-1号、35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892744.11元予以保全。现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名下×××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手续予以解除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892744.11元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志江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鑫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