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达坂城区天山牧场柴源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18903508。
法定代表人:张孟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种牛场二阶台栋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778973700N。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7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748.09元(其中本金38273.98元,执行费474.11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晋**强防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波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依丁
二〇二〇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