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恒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751号 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88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特1号(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198.4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73.48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