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95号
原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济泺名都公建1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8400530XA。
法定代表人:周云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朋,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
被告: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温璐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英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计972.5元,由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祖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永正
书 记 员 秦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