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3000号
原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猛
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名都公建1414
法定代表人:周云慧
委托代理人:倪乐训,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