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

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97号之一
申请人:乳山市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91号。
被申请人: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济泺公建1414室。
申请人乳山市中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菱讯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因保全有误,本院依法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