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保1286号
申请执行人:中体某乙(湖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中体某乙(湖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鄂0104民初7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159.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