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37

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创新大厦B1202室。

法定代表人: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轩,北京宝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城镇南环路89号(晟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钱伟强。

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32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

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

116 069 485.3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一亿一千六百零六万九千四百八十五元三角五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