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86号(晟通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钱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江市新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海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丽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新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华伟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