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执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A区3幢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5PUX21。
法定代表人:黄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6民终2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0元及相应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实施冻结并扣划2827.48元,该笔款项已发放。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交易实施冻结,因该房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该房产无法采取拍卖强制执行措施。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2172.52元及相应利息尚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6民终2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媛媛
审判员 杨宝兴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