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3民初86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A区3幢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5PUX21。
法定代表人:黄跃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定公司注销按安定公司要求注册在安定公司的安全B证,返还毕业证、职称证、一建注册证等原件。2、承担***2019年8月至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5000元/月*30月)。3、安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因合同纠纷,安定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以隐瞒部分事实和不实陈述提起上诉,已终审裁决。本人注册在安定公司的建安B证[闽建安(2019)62××24]至今未能注销,证件原件没有返还,安定公司的非法使用给***造成了很大的法律风险责任,按照施工建设行业各项职业资格证必须集中联袂使用的特殊要求,也严重影响了***的职业布局,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603民初30号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6民终2722号的精神,提起诉讼。
安定公司辩称:一、***邮寄给安定公司的中级职称证、一建注册证,并没有毕业证,中级职称证及一建注册证在***来安定公司办公室时已经现场返还给***。***主张安定公司未将这些证件返还与客观事实不符,***将这些证件原件取回后,在多家公司进行挂靠。若安定公司如***所主张的未将原件返还,***如何在其他多家公司进行证件挂靠,显然***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多家挂靠公司并多交社保在2019年5月份被福建省住建厅通知进行整改,否则将行政处罚,所以***才与安定公司解除这个挂靠协议。二、关于***主张的注销安全B证是与客观事实不符。在2019年8月1日***和安定公司已经共同向福建省住房建设厅共同注销了建安B证,在***起诉另一个案件2020闽0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这个事实,这个建安B证早就已经注销掉了。三、***主张诉求的经济损失,并没有任何的客观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19日,***与安定公司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甲方:安定公司,乙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做好甲方资质增项、就位及乙方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达成协议:一、聘用期限:即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双方约定取得乙方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配合甲方考取建安B证;(3)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支付乙方的报酬;(5)在合同期内甲方享有乙方证书的使用权……。三、乙方的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双方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手续;(2)涉及乙方资质年检等事项,提供相关手续;(3)按双方协议的内容,取得相应的报酬。四、报酬及支付:(1)乙方的报酬按年度计算,按120000/2年,一次性结算……。”
《聘用合同》签订后,安定公司职员施瑞媛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微信向***确认收到***寄送的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2019年3月1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持证主体为***、证照编号为闽建安B(2019)6××24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019年5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送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存疑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公布安定公司社保数据存在问题的注册人员名单为***,证件号码:318187……5476,注册类型:一级建造师,注册单位:安定公司,社保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定公司,数据发布时间:2019年5月15日,问题说明:多家社保。
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挂证整治全不排查的通知(闽建筑函[2019]50号),要求对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单中仍未整改到位存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挂证行为的人员和企业。
2019年8月1日,***和安定公司共同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注销建安B证合格证书,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申请表载明“姓名***,证书类型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闽建安B(2019)62××24,证书初次发证日期2019-03-01,证书有效期2022-02-28,工作单位安定公司。申请人***意见(本人持有该证书,现申请办理证书注销),申报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注销该证书),申请单位:加盖安定公司公章……。”
2020年1月2日,安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安定公司与***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以下称“《聘用合同》”)无效;2、***返还安定公司120000元。2020年4月20日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闽0603民初30号判决书,认为:***与安定公司双方均明知法律法规禁止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挂证行为,导致《聘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判决:一、福建省安定建设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合同》无效;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75000元;三、驳回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安定公司注销建安B证、返还毕业证、职称证和一建注册证原件,并赔偿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400元。2020年11月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6民终272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与安定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无效。且本案查明安定公司员工确认收到***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未举证证明已将上述原件退还***,故依法应认定安定公司未将上述证件原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主张安定公司返还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主张安定公司返还毕业证原件,却未能举证证明向安定公司提供毕业证原件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主张不予支持。
***主张安定公司注销闽建安B(2019)62××4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承担其自2019年8月至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5000元/月*30月)。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与安定公司已于2019年8月1日共同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注销建安B证合格证书,安定公司已按程序在申请材料中填写申报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注销该证书)并加盖安定公司。因此,安定公司已完成申请注销闽建安B(2019)62××24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程序。至于能否注销则是证件颁发管理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安定公司无关。故***主张安定公司注销闽建安B(2019)62××24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其次,本案双方《聘用合同》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效,系因***与安定公司双方均明知法律法规禁止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挂证行为,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第三、***主张因建安B证[闽建安(2019)62××24]至今未能注销,证件原件没有返还,安定公司的非法使用给***造成了很大的法律风险责任,也严重影响了***的职业布局,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如上所述,安定公司已与***于2019年8月1日共同申请注销案涉闽建安B(2019)62××24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存在拒不申请注销的事实,且***亦未举证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要求安定公司承担***2019年8月至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整(5000元/月*30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安定公司辩解已于2019年8月1日与***共同向福建省住房建设厅共同申请注销案涉建安B证及***主张诉求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的客观事实依据等意见,符合客观事实,辩解可予采纳。但安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返还***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其已返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安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雅蓉
书记员  黄彩凤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