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715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饰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某建设公司金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负责人:孙某。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负责人:孙某。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某建设公司金庭分公司、某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6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