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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某装饰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715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饰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东平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某建设公司金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负责人:孙某。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负责人:孙某。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某建设公司金庭分公司、某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6日立案。原告某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