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9民初1543号
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4号楼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LYC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二楼3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22194T。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3元,由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子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