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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8民初13807号 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国际建材城B地块5号楼111号商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LYC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凤凰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3FXJ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2月30日 开庭时间:2023年2月6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995元及违约金1966.89元(计算方式:以339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21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分批次向被告所在的南宁市湖光学府项目提供一批办公桌椅、柜子、窗帘的供货及安装服务。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完产品的供货及安装服务后,针对被告所需的办公桌椅、柜子的采购,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补充签署了南宁市湖光学府项目《2021年4月办公桌椅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需在2021年4月10日之前按被告要求分批次完成交货,合同总价款为30695元,该款被告应在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全部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内容,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30695元货款,期间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也未支付该款。 另外,除了上述办公桌椅产品外,原告同时在2021年4月份还向被告所在湖光学府项目提供了窗帘的供货及安装服务,该项目的费用为3300元。针对该费用,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出《请款函》,并于2021年11月16日向被告开具了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到现在为止,被告也仍未支付该款。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上述两项货款合计33995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且已严重违约,理应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被告对欠付货款33995元的事实无异议;二、原告并未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如验收单、发票等,被告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最终判决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请求法院同时判令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三、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不认可。本案并未达到付款条件,被告不构成延期付款,如法院认定被告确实构成延期付款的,根据案涉合同第8.1条约定,在原告进行书面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时,才需支付违约金。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和方式向被告进行催告,不构成有效送达,故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即使被告构成延期付款,被告认为逾期付款时间应当自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南宁市湖光学府项目2021年4月办公桌椅采购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桌椅,含税总价为30695元;二、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乙方同意具体结算资料以甲方要求为准;三、甲方应在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结算款。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四、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约定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支付的,则自乙方书面催告载明的付款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五、本合同项下一方的通知、指令等,可以采用直接交付、邮寄、电子送达等任一种方式发送至对方指定送达地址,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地址。甲方指定联系人为***。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1月16日开具了名称为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税率为13%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30695元、3330元。 裁判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宁市湖光学府项目2021年4月办公桌椅采购合同》,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原、被告之间还存在买卖窗帘的口头合同。上述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办公桌椅以及窗帘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33995元的货款未向原告支付,被告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399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同时判令原告配合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被告并未就此提起诉讼,也未明确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原告提交的请款函、报价单等材料均无被告的盖章确认,也无被告指定的联系人的签名确认,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向合同指定的被告收件地址寄送过结算单或催款单,故原告诉请从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39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立案之日起(即2022年12月3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95元; 二、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39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0元,由被告广西润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