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1860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某某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案涉标的变更为100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