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康宁医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91民初27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良,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康宁医院,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该医院职工。
被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福美金街B1-105号。
法定代表人:聂小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朋,河北平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康宁医院(以下简称康宁医院)、**、第三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良、被告康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磊、被告康宁医院、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第三人神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康宁医院支付原告工程款2506383.5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承建被告康宁医院项目附属工程,双方对承建的项目内容、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参照被告康宁医院与第三人神栾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后,被告迟迟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6383.56元未支付。被告康宁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康宁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准如所请。
被告邢台康宁医院、**辩称,一、本案施工合同系康宁医院与第三人神栾公司签订的,原告仅是该公司委托授权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二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多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违反约定延误工期至今未完工,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三人神栾公司述称,神栾公司与被告康宁医院签订了合同,因被告康宁医院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神栾公司没有进场,原告个人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与神栾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被告康宁医院与第三人神栾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医院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以第三人神栾公司的授权代表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8年5月5日,完工时间2018年8月5日,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按图纸内容及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600元,共计2426.68平方米,总价合计3882688元,含税;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为,主体结构完成付合同总价的25%,外装饰完成、内隔墙及水电隐蔽工程完成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40%,剩余5%为质保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并约定如第三人神栾公司非因康宁医院原因和不可抗力逾期超过10日不能完成工程施工的,康宁医院有权解除合同,神栾公司应向康宁医院支付不能完成工程20%的违约赔偿金,并向康宁医院赔偿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损失。合同签订后,第三人神栾公司未进场施工,实际施工人为原告,由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结算。2019年1月31日原被告约定,原告现完成工程量暂按2570000元计算,因未验收且有相当部分未完成,暂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款总额的94.4%,双方在付款审批单上签字,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4809万元,2018年12月9日被告康宁医院向刘喜凤支付瓷砖款190558元,2019年1月14日向潘会军支付吊顶款35000元。该工程至今未完工,原告已撤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二被告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冻结被告康宁医院名下银行存款2120709.69元,冻结期限1年,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79290.31元,冻结期限1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5日河北秋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冀秋实价鉴[2019]0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合同内项目执行定额造价6297597元,已完工程图纸范围执行定额造价5082525元,已完工程变更执行定额造价50054元,已完工程造价占合同约定造价比例0.8150,施工合同约定单价包干总造价3882688元,已完工程造价3164391元。鉴定意见二:已完工程图纸范围执行定额造价5082525元,已完工程变更执行定额造价50054元,已完工程造价5131579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付款明细单、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三人神栾公司的代理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实际施工,施工过程中以神栾公司名义办理施工手续,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本案实质上是原告借用第三人神栾公司的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原告借用资质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虽已完成部分工程,但已完工程尚未经验收合格,原告现在请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或实际投入使用后,再请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原告主张未与被告康宁医院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也没有施工图纸,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顼、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51元,减半收取计134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2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增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吕建芬
书记员邱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