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康宁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91民初123-2号

复议申请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福美金街B1-105号。

法定代表人:聂晓磊,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康宁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邢台康宁医院与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12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在刘海超与邢台康宁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第三人,该案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给***,***也未向复议申请人支付过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图纸也进行了变更,该案现仍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综上,***与邢台康宁医院之间的纠纷与复议申请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邢台康宁医院起诉复议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海超与邢台康宁医院、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案涉施工合同系邢台康宁医院与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本院一审认定***是借用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复议申请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并且邢台康宁医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