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哲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28号
原告: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福美金街B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24308073935R。
法定代表人:聂晓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哲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东龙府邸15-0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24MA08KJAB9H。
法定代表人:穆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哲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