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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清远市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清远市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市工商局宿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市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