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某公司与某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917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14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