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917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14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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