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598号
申请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修文包装产业孵化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盛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刘洼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申请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盛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信阳盛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696.1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阳盛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1,696.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