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23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修文包装产业孵化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景怡东苑三组团3-1号楼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799.94元及资金占用费,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00元、保全担保费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8.00元、保全申请费113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0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87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01月16日、2022年04月0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税务、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03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即自2022年03月18日起至2023年03月17日止; 二、2022年0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全部履行义务; 三、2022年03月10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02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04月06日,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未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2年,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六、2022年03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暂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实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123执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聚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财产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如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导致冻结财产解冻,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