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55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