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