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提出“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过程中,鉴定人***明确承认本人没有参与鉴定,鉴定报告上不是本人签字,印章也不是本人加盖”。经核对原审庭审笔录,该情况属实。这说明该鉴定报告缺乏足够的可信性。 2、关于“施工说明”与“签证单”的关系没有查清。上诉人称鉴定报告将“签证”和“施工说明”两部分造价重复计算;被上诉人称“施工说明”是对签证单的解释,仅指降水签证。但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汇总表”中,将“图纸及签证工程”列为第1项;将“施工说明”列为第2项,而且在“合计”处将二者造价予以相加。这与被上诉人所说不符。而且鉴定机构对该“施工说明”的“造价说明”显示,该部分造价的大部分没有签证单支持,这与原审审判人员在该“施工说明”下方所注明的“该说明如有现场签证或监理日记可参照评估”也不一致。就此项而言,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 综上,该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重审时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4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