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作出(2020)辽74民终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银行盘锦支行08×××10账户资金36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银行盘锦支行08×××10账户资金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汪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