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生效的(2020)辽74民终59号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盘锦银行有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支行08×××10账户资金360万元,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将执行款扣划到法院账户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天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8529.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