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477号
原告: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贤,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计639.50元,由河北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