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3933号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文化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