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1881号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56668105.
法定代表人:童文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金龙苑小区A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2725708G。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乐山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6422110656M。
法定代表人:陈良书,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双玲,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咸丰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以其与***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咸丰县中医医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计4147元,由武汉市广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