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1282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湛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