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5民初3987号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女,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圆,女,该公司行政人员。
被告:新疆华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财,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彦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美合日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