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5326号
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四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673443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百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福社区嘉琳广场9号楼2梯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31557642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百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计249.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闫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