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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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87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嘉禾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老盐湖线183号(于城中学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19064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某、嘉禾某某园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张某支付了15000元,本案处理完毕为由,自愿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