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4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老盐湖线183号(于城中学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190648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