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6民初1898号
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9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58层08-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4578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