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实兴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1-1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7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实兴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MA001FJ7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兴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银行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