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66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银泰城D座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7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琳,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博五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038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