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叙永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2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叙永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天池镇凤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BC5TJ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66号1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1D8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84270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叙永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21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