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财保101号
申请人: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天池凤江村罗尚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BC5TJ7D。
法定代表人:黄秀生。
被申请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10322MA6201D801B。
法定代表人:邹玉全。
申请人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叙永县向林镇中心校教学楼、运动场工程在叙永县财政局应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案外人陈宇锋自愿用其己名下的沃尔沃牌小轿车(车牌号为:川E6××××)为前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蜀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承建叙永县向林镇中心校教学楼、运动场工程在叙永县财政局应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前述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陈宇锋名下的沃尔沃牌小轿车(车牌号为:川E6××××),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叙***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