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3民初6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江西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礼步花园小区综合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以案涉纠纷需要另行起诉其他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8.2元,减半收取13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