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某、江西三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1908号
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三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负责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三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某、被告江西三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财产保全费401元,合计777.5元,由原告新余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