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某某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9322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琴断岭199号三楼302室。 负责人:王英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与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6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