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9322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琴断岭199号三楼302室。
负责人:王英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与被告***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6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