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异476号
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汉强,该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
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夏明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鼎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武汉仲裁委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2079号裁决书。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自愿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听涛管理处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红
审判员 周浩
审判员 谌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