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吴伟运。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鲁顺锦,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鲁顺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19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280.3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4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上述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冻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3、经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鲁顺锦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星悦城一期3栋1单元30层4号房(合同备案号:岸120090857),系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已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于同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去函参与分配。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96,343.5元(包含执行费2,845元),发还金额尚不足以覆盖本案债务。
4、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申请执行人***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96,343.5元(包含执行费2,845元),尚不足以覆盖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191执异5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鸿海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鲁顺锦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鄂0191执异50号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珂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