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工业园599号之五厂房第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二路台湾创业园3号楼3层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诉人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旸)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