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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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4282号
原告: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85897656。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天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4G4W91。
负责人:***,经理。
被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5012876618868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浙1082民初4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38870.38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40元;三、判令***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4日,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与***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载明:***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向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采购纸箱、箱片;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及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2022年4月15日,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与***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对账:截止2022年3月31日,***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拖欠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319585.32元。***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尚欠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38870.38元未付,经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催讨无果。
庭审过程中,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所欠货款数额认同,无异议。
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购销合同一份及对账通知单一张,***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与***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后,***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拖欠货款938870.38元经购销合同及对账通知单证实,本院予以确定;***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拖欠货款经催讨未付,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要求***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货款938870.38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作为***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货款由***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担,***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现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要求***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870.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要求***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38870.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938870.3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8元,减半收取6624元,由***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