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震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212号 原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二路台湾创业园3号楼3层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震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附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友谊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枫景上东7栋2**904(107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震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仕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